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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5]52号 1995年7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通知指出:“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关于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为了加强我区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杜绝病害肉上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促进畜禽生产,安排好城乡肉食市场.维护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冷藏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全区各级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业部门为主会同农业部门负责。

  二、大力推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合理设置屠宰场[点]。

  全区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要推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已经实行牲畜定点屠宰的市、县,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尚未推行牲畜定点屠宰的市、县,要抓紧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争取在1996年底前实施完毕。少数确实有困难的边远山区乡镇,可暂缓实施。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和流通的原则,搞好规划,做到“定点合理、方便购销、相对集中、便于管理”。自治区辖7市每个市可设立2-4个屠宰点;县及县级市所在城镇可设立1-3个屠宰点;乡、镇可设立l一2个屠宰点。屠宰点的规划和设立,要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法规由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所有国营、集体、个体的屠宰场(点)的设立,必须经当地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者发给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兽医、税务、环保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手续。各地、市、县要在今年9月底以前组织一次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场(点)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屠宰场(点)要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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