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5]98号 1995年9月7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和第
十一条“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开征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单独分开,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扣除比例为5%;凡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分开的,扣除比例为10%。
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普通标准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