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远程站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遵循统一的技术规范,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接收和发送数据,必须按照公文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时限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严格值班制度,每天上网不得少于一次,确保远程站数据的及时、准确、畅通。
第十五条 远程站因故不能正常工作,或发生设备故障时,应立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并尽快予以排除。
第十六条 对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中数据的转存,必须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同意。
第十七条 统一配发的各种应用软件,不得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十八条 及远程站工作人员名单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不遵守本规则,影响远程站正常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建议该远程站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必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可以暂停该远程站的上网工作,以确保整个通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远程站在工作中必须确保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条 远程站的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保密部门的业务指导。保密通信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远程站只传送机密级以下的各类数据。
第二十三条 远程站必须制定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正确使用和管理密码、身份识别系统等保密设备。
第二十四条 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远程站的设备和各项加密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上网注册口令和身份识别系统密钥盘口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