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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首脑机关数据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

广西行政首脑机关数据通信网远程工作站管理规则(试行)
(桂政办[1995]78号 1995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行政首脑机关数据通信网高效、畅通、保密、安全地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行政首脑机关数据通信网,主要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枢纽,各地、市行政首脑机关和区直各部门之间进行远程计算机数据交换的通信网络。

  第三条 广西行政首脑机关数据通信网远程工作站(以下简称远程站),设在各地区行署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区直各部门,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远程数据通信的地方和单位。

  第四条 我区所有远程站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远程站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负责有关数据的传输.为广西最高行政首脑机关服务,为本地、市、县行政首脑机关和本部门服务。

  第六条 促进广西行政首脑机关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第七条 完成本地、市、县,本部门的领导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远程站的工作范围

  第八条 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发来的数据,如文件、版式清样、政务信息等。

  第九条 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远程站发出数据。

  第十条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组织、传送和管理用于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所需的数据。

第四章 远程站的管理

  第十一条 远程站由所在地、市、县、部门领导和管理,技术、业务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二秘书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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