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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松香市场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松香市场管理办法
(桂政发[1995]31号 1995年4月17日)


  松香是轻工、化工、军工等行业的重要原料,是我国传统的大宗出口商品。我区松香产量占全国总产量近三分之一,出口量居全国之首。搞好松香生产对发展我区经济有重要的意义。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国办函[1990]73号),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实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林产字[1991]17号),林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155号)和1993年12月11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区松香生产、销售和运输的管理。保护我区的森林资源和松香生产企业及用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区松香市场由广西松茂林化企业集团公司承办,自治区林业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员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凡生产、经营松香产品.原则上要在松香市场内进行交易。
  第三条 凡经营松香产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
  第四条 松香产品的价格可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商定。松香产品的交易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五条 凡出口或运往区内外的松香产品,必须办理出口或区内外运输证,凭证运输。运输证由有林业厅林政处派员参加的广西松香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发。
  第六条 凡是无松香产品运输证,松香产品的品名、等级、数量、运输起讫地点与松香运输证规定不符合,使用伪造、涂改、倒卖的运输证或以藏匿、伪造等方式逃避检查的,一经发现,木材检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扣留其运输的松香产品,并按林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155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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