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失效]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点是: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越权设置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和收费、集资以及减免税等项目;
  (三)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制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十三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备案,并通知报送机关;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越权设置行政处罚等项目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报送机关撤销或修改;
  (三)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及其与下级人民政府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报送机关应当按照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报送机关进一步作出说明;也可以将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限期内回复。复文要加盖本机关印章。
  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某一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查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需要报送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审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报送备案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审查期间不影响其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应定期清理本机关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者适用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