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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失效]

  (四)组织、指导和参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拟订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监督对象执法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六)对政府法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汇总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的措施;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政府法制监督事宜。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培训和资格确认工作,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由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印制。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持证有权对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制止或责令纠正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
  第九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履行政府法制监督职责时,对有关问题认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填发《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被建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有关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使用《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
  《政府法制监督建议书》和《政府法制监督处理决定书》,按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三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发布机关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制定依据、起草说明各一式五份和备案报告报送备案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报告要加盖报送机关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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