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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全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全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从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依照冲裁法的规定,新的仲裁机构只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法施行前各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要重新组建。过去组建不符合仲裁法的其他仲裁机构(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仲裁机构),自1995年9月1日起终止。为落实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8号)精神,为抓紧做好全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现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精心组织,分期分批做好全区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全区七个区辖市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根据七个区辖市情况,组建仲裁机构分三批进行。南宁市、挪州市、北海市为第一批,在1996年1月1日前完成组建工作;桂林市、梧州市为第二批,在1996年5月1日前完成组建工作;钦州市、防城港市为第三批,在1996年9月1日前完成组建工作。各区辖市要按照上述分期分批组建仲裁机构的工作规划,作出本市组建仲裁机构的具体安排.确保按时完成组建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对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领导:各区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或财贸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法制局(办)局长(主任)担任,成员由工商、司法、经委、科委、体改委、财政、编制、工商联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办)负责。

  三、各区辖市人民政府在组建仲裁机构时,要妥善解决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和用房等问题。仲裁机构筹建期间所需经费以及仲裁机构的启动经费由市政府拨款解决。筹建经费和启动经费应根据各地财力和需要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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