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的批复》(民行批[1995]63号),国务院已批准岑溪县撤县设市,经研究,现将设立岑溪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岑溪县,设立岑溪市(县级),以原岑溪县的行政区域为岑溪市的行政区域,岑溪市仍归梧州地区领导,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岑溪撤县设市后,在加强二、三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同时,仍要继续重视农业生产,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快农村的发展步伐。
三、岑溪市要以撤县设市为契机,结合制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认真研究岑溪市改革与发展的新战略,高起点、高标准地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增强城市的综合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