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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失效]

  (三)组织实施。指导用人单位按照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结构基础上,按照《劳动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劳动合同订立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四)检查落实。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劳动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清理,内容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继续有效,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五、有关政策规定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统一实行企业职工制度。职工通过考核择优上岗,待遇随岗位变动而变动,做到能上能下,人尽其才。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除具备《劳动法》规定的条款外,可根据需要依法协商约定其它内容。全体职工(包括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人员等)与厂长(经理)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厂长(经理)与聘用(任命)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工会要指导和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三)对老、弱、病、残职工和女职工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这些人员经考核基本合格的,应优先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应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安排。对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或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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