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1995]2号 1995年1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我区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范围
根据《
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凡是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三、要求
到1995年年底,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和沿海开放区实行劳动合同制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达到85%以上,其它各地、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面要求达到80%以上。到1996年年底,基本上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四、方法步骤
(一)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自治区和各地、市、县都要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劳动部门牵头和主持,人事、计委、经委、体改委、工会、工商等部门各一名领导参加。劳动合同制度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协调会议讨论解决;解决不了的,提交政府领导协调。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搞好配套改革,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
劳动法》,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认识,使他们理解、支持和参加这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