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的年度考核工作,处理考核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审核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年度奖金;
(四)审核优秀等次的比例;
(五)审核对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未设立考核委员会的,可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以上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或乡(镇)长的领导下, 负责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一般为3-7人。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 一。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主考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平衡优秀等次比例;
(三)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和审核备案登记表以及确定为优秀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名 单;
(四)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五)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