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县(市)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在不突破百分之十五的前提下,可由县(市)考核委员会统筹掌握。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自治区级机关的委、办、厅、局和地、市级机关的委、办、局的分管领导和各处(科、室)的处长(科长、主任)为主考人,分管领导考核处(科) 长、主任,处(科)长、主任考核处(科、室)内人员;委、办、厅、局的主任(厅、局长)为部门负责人。县级机关,县(市)长为各部门领导的主考人,各部门的领导为本部门的主考人;乡(镇)长为本乡镇的 主考人;工作量大的部门负责人或主考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如实做好工作记录,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审核,了解被考核人情况: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年末或 翌年年初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本级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须在40天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在年度考核时一般应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9人,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日常事务由政府人事部门承担,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