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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桂政办[1995]107号 1995年10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德、能、勤、绩的具体内容和考核标准,对不同类型、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应有所区别,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考核标准要 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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