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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的通知
(桂政办[1995]95号 1995年9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的规定,现对我区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规范工作按照国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各地和各公司要认真学习国发[1995]17号文件,进一步学习《公司法》,领会文件精神,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贯彻《公司法》、规范公司运作的自觉性,切实做好原有公司的规范工作。

  二、原有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对照国发[1995]17号文件认真进行自我检查,自我完善。

  (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二)经认真对照检查,已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报原审批机关验核后。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原有有限责任公司中直冠“广西”字样的,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重新登记;其余的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

  (三)以上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公司,应结合1995年工商企业年审时重新登记完毕。

  三、公司经认真对照自查,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要继续进行自我规范,各地、市、县体改委要帮助公司做好此项工作。凡在规定期限内(1996年12月31日前)完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按第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重新登记。全区力争在1996年10月底以前达到规定条件。1996年11月全区进行一次检查,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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