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时,需报公安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安部门监督;
(七)负责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学校教练车许可证》、教练车标志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学校教员准教证》(包括理论教员和驾驶操作教员);负责认定教练车辆的车型、检验教练车设备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的认定、培训和考核;
(八)负责指导和监督驾校招生工作,监督管理培训质量和实施技术指导;
(九)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教练场的各项收费标准,并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凡各部门、各单位为社会或本部门、本单位开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体均视为驾校,均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经批准方可开业培训。
四、经批准开业的驾校必须严格按批准开业的范围和规模向社会招收学员。
招收学员的报名条件按自治区公安部门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条件执行。符合招生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全区范围内跨地、市选择驾校报名参加培训。
驾校必须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开展培训。经驾校培训合格的学员,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格证》。
五、向公安部门报考驾驶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由所培训的驾校凭此证到所在地、市公安部门集体办理报考驾驶证手续,公安部门负责考试发证。公安部门须在办理报考手续 后30天内安排考试。公安部门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 为依据进行命题。考试合格者,由公安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并给予跨地、市培训、考证人员办理驾驶 员执照转籍手续。无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驾驶员考试 ,不得发给机动车驾驶证。
六、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教练车许可证,教练车技术状况必须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公安部门对教练车的有关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