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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95]102号 1995年10月4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3]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1994]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7月29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八届第三十九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区有关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下同)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区各类机动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促进驾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驾校和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以下简称教练场)的规划布局、审批、年度审验;

  (三)负责制定有关驾校、教练场开业条件、办学和经营规范、行业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

  (四)对符合规划布局和开业条件的,分别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教练场地经营许可证》;

  (五)负责制定驾驶员培训技术标准、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统一教材,包括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常识,并进行管理。在组织制定驾驶员培训技术标准时,涉及交通安全方面的,要充分听取公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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