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在南宁市实行广告代理制、广告发布前审查制的意见
(桂政办[1995]19号 1995年2月1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
《广告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为了做好
《广告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促进我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更有效地发挥广告引导消费、服务社会的作用,现就宣传贯彻
《广告法》和在南宁市实行广告代理制、广告发布前审查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
《广告法》的宣传工作。
《广告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广告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广告市场监督机制日趋完善,对于保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各种传播媒介.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
《广告法》,使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认真开展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制试点工作。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我区在南宁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制试点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
《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实行广告代理制,要明确广告公司与媒介的职能分工。广告的发布由各广告媒介承担(保留分类广告承揽权),广告的代理和设计制作由广告公司进行。按照设计、制作、代理和资金担保能力,重新核定广告公可经营范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经营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