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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烤烟收购专卖管理工作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烤烟收购专卖管理工作的通告
(桂政发[1995]45号 1995年5月24日)


  为了维护我区烤烟收购、调运秩序,维护国家和烟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烟叶、名晾晒烟、复烤烟叶是烟草专卖品,由烟草公司或者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二、各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要按照符合流向、方便群众、便利运输、合理布局的要求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并报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批准,办理《烟叶收购专卖许可证》,亮证收购。

  三、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级定价,全部收购。烟农应在指定的收购站(点)交售自产的烟叶,不得出售非自产的烟叶。各收购站(点)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收购烟叶,不得收购指定区域外的烟叶。

  四、烟叶一律由自治区烟草公司统一安排调拨,省际间调拨运输凭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随货同行;区内初烤烟叶调拨运输凭烟叶生产县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叶调运证明》送往自治区烟草公司指定的复烤厂。无证或使用复印、过期、涂改的证件运输烟叶的,沿途执法部门可一律查扣,其烟叶交当地烟草专卖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卷烟厂(分厂)、复烤厂、烟丝厂均不得在烟叶产区直接收购或套购烟叶,不得接受非经自治区烟草公司调拨的烟叶。

  六、各级烟叶收购部门应当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烟叶收购实物样品分送各烟叶收购站(点),各收购站(点)根据国家烟叶标准对样收购。烟农要按等级标准分好级交售烟叶,不得混等混级,不得掺杂使假。各烟叶收购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提级提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提级上调,要维护国家和烟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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