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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力投资和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四)对电力建设基金和随电费征收的地方附加费实行统一管理。电力建设基金由供电部门随电费统一征收,按时汇入自治区电力局设立的电力建设基金专户。自治区电力局和自治区投资公司组成财务小组,负责上缴电力基金的汇总和检查,并及时将资金转入自治区投资公司的帐户。财务小组隶属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滚动发展,不得挪作他用。自治区投资公司根据自治区计委年度计划的安排,将建设基金投入电力建设项目。电力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办公室监督,自治区财政厅监管,自治区审计厅定期审计。
  对现行各地、市、县随电费征收的地方电力附加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清理。地方电力跗加费必须在保证主电网新电新价出台的原则下,对已征收的电力附加费和使用方向进行审核之后,重新核定征收额度、征收范围和征收年限。今后凡增加地方电力附加费的,必须统一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电力局、经贸委、计委审批。
  各地、市、县随主电网供电量所征收的地方附加费应由各级供电部门全部汇入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专户转自治区投资公司代管,分地、市、县单独做帐,根据各自建设项目需要再返回投入原地、市、县的电力项目。地方以地方附加费用于电力建设项目,以及自备电厂(站)的运行管理和还贷等,应由自治区电力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审批,以确保地方附加费做到专款专用。
  农村水电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建设基金》,连用“以电养电”的资金和历年用于小水电建设的专项资金(不包括财政拨款用于发展小水电的资金)等,建立农村水电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发展。该项基金由水电部门安排,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五)电价统一制定。主电网要合理制定上网价、批发价(趸售价)、销售价。定价既要考虑电业企业还本付息,又要考虑用电企业的承受能力。在还本付息电价到位并偿付本息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企业的合理利润。坚持实行“老电老价,新电新价,高来高去”的定价原则。对1985年以后建成的电厂(站)实行还本付息的电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计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以利于发挥各方投资办电的积极性。涉及到地方中、小型水电站上主电网的电价,应会同自治区水电厅审定,以利于地方水电的生存和发展。对地方火电价格,可参照自治区新建火电厂价格执行;对发电成本过高的应按经济规律自行淘汰;对油电机组应严格控制发电上网;对各趸售县的趸售电价,由自治区电力局同各趸售县核定后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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