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加大网架建设的投资力度。今后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建设除国家出资部分外,余下部分由自治区与受益地、市、县共同投资。11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建设以增容贴费和自治区水电厅、电力局,地、市、县投资为主。以上均按各投资比例拥有产权。
二、关于电力管理体制问题
(一)自治区电力局是我区电力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区电力工业实行行业管理;自治区水利电力厅对原管理的电力继续实行管理。主电网应直供到中心城市、地区所在地、自治区直属单位、大型企业、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开发区、保税区。对已经完整的梧州地区电网,可以实行独立管理。对主要依靠主电网供电的地方电网,可以采取联营或委托主电网经营的形式。县内电网自建、自管、自用,与主电网为趸售关系。县级发电、供电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统一的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投资比例拥有产权。自治区电力局和自治区水电厅均可按照各自职能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水电部门投资产生的效益就用于“以电养电”、“以电养水”,以加速农村电气化建设。
关于电网统一调度问题,应按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执行,由自治区电力调度中心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用户电量指标的分配,仍由自治区三电办负责。
(二)凡主电网内自治区独资、集资和合资办的电厂(站)都应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者有资产受益权、重大问题决策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考虑到电力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由电力部门推荐公司经理人选,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以合同形式委托自治区电力局进行运行管理。
外资电力企业的管理按合同办理。
主电网网架建设的地方集资部份的产权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投资公司代表。自治区电力局应积极创造条件与自治区投资公司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合同形式委托自治区电力局经营管理。
主电网外的地方电网及其电厂(站)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三)电力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全区主电网建设规划由自治区电力局编制,报自治区计委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家审批。主电网外的地方电网网架及地方水电规划由自治区水电厅编制,报自治区计委,会同自治区电力局审批。
主电网与地方电网交叉供电的地区,应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共同发展,凡需上主电网的电源项目和11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项目均需报自治区,由自治区计委牵头集中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