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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1995]56号 1995年5月5日)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海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来往我国港口的外轮和远洋国轮日渐增加。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国务院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十分重视,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对理顺和加强国际航行港口供应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近年来,由于管理松懈,多家插手经营,我区港口供应工作出现了价格混乱,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供船食品不经卫生检查、偷税漏税、外汇流失等问题,外汇黑市等违法乱纪现象也时有发生,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使社会主义商业声誉和我区改革开放形象蒙受损害。为维护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的正常秩序,必须对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口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或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的涉外服务工作,必须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除国有商业系统依法设立的外轮供应公司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有关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烟、酒、饮料等商品的供应,也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免税烟、酒、饮料的供应工作。

  三、港口有关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根据自己的职责齐抓共管,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执法不严者应批评教育,对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便利参与经营谋利者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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