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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松香市场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松香市场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桂政发[1995]50号 1995年6月21日)


  1995年4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松香市场管理办法》(桂政发[1995]31号)以来,各有关单位做了不少工作,松香市场已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松香产品运往区内外的管理办法还亟待完善。经研究,现就松香产品运往区内外的运输证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运往区外的松香产品,必须由有自治区林业厅林政法规处参加的广西松香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发的由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松香产品运输凭证》。《凭证》盖有“林业部松香运输专用章b”、“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林化产品运输专用章”和广西松香市场管理办公室的印章(见附件一)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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