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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07〕95号)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贵港市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牛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确保肉品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实行牛定点屠宰。具体实施实施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牛定点屠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于我市尚未实行对牛的实行定点屠宰。因而进入市场销售的牛肉注水现象十分普遍,病害肉进入市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已成为我市食品安全的严重隐患,直接危害市民身体健康。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三区实行牛定点屠宰,以保证食品安全、防范人畜共患疫病传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推行牛定点屠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这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抓好。
  二、实行牛定点屠宰的主要措施
  (一)牛屠宰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凡上市的牛类肉品必须全部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牛类肉品必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并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类肉品。禁止对牛宰前宰后进行注水、灌水,或对牛类肉品进行注水、灌水、掺杂使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禁止未经批准定点开设屠宰厂(场)屠宰牛。禁止为未经批准定点开设的屠宰厂(场)的屠宰牛行为提供场地、仓储、运输等服务。
  (三)宾馆、酒店、饮食店等餐饮经营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学校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牛类肉品,并应当向销售者索取肉品来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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