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制度。要积极受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漫延伸产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对于诉前临时措施及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立案庭在进行登记后,由业务庭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加强立案部门与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的业务沟通和协调,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
9.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导诉制度,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引导权利人正确举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增强裁判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正确处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问的关系,除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外,慎用证据失权制度,尽最大可能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10.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对于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条件。
11.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积极推行在专业陪审员中“随机抽取”参审的办法,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时限限制;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
12.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促进我省品牌创新的有效途径;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要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凡超过认定范围的案件或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对拟认定的驰名商标,应事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生效裁判文书,按规定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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