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4.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与预防作用。全省各级法院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假冒专利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充分保护科技创新;依法惩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犯罪行为,积极促进品牌创新;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有效推动文化繁荣。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予刑事立案而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司法建议;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5.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调节与主导作用。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已经成为调节知识产权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现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切实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限制中止诉讼,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要合理衡量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正确界定权利范围,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
6.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的审查和监督作用。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7.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实现胜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除权利人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外,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