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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2007年3月6日 浙高法发[2007]1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职能作用,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任务,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我省各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意义
  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需要。知识产权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其在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有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职责,肩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历史使命。全省各级法院要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促进我省的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
  2.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保障我省引进先进技术,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直接、最有力、最稳定的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假冒和盗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增强我省企业国际竞争力,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3.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可以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活动得到支持,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能力得到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成果依法得到保护,从而使全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究信用、维护良好风尚;可以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推进“法治浙江”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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