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营经济指导科
贯彻落实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参与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指导民营企业体制创新工作;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发展方向;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布局结构调整和建设的有关工作;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及县区间企业间的协作联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保节能、劳动用工等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财务融资科
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会队伍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工作;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经济效益考核评价;监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机关行政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环境的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直接融资工作,引导、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引导和规范信用与担保行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协调落实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编制与结构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9名,后勤工作人员编制1名。
四、领导职数
核定单位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职数10名。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