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定期举办各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举办家长交流活动和康复咨询、培训。
第二十四条 制定康复科研和教研计划,积极开展、参加康复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各项业务档案(特别是技术人员业务档案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业务信息资料保存完整、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易发危险的设备有特殊管理措施。
第九章 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康复机构根据听力残疾儿童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结合其身心特殊需要,合理制订教育目标、年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帮助听力残疾儿童获得语言交流能力,促进其体、智、德、美、劳等全面、健康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康复服务质量应达到以下的指标要求:
1.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评估率=100%
2.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建立率≧98%.
3.康复档案和康复记录书写合格率≧90%.
4.听力残疾儿童配戴助听器率(或植入人工耳蜗)为100%.
5.助听效果满意率≧90%.
6.家长对康复训练效果满意率≧80%.
7.家长对服务工作的满意率≧90%.
8.年技术差错率<1%.
9.年度学位使用率≧95%.
10.专业人员年度出勤率≧95%.
11.康复设备、器材完好率≧90%.
12.家长每学期与教师见面率≧90%.
13.离开机构后,两年内与康复对象的联系率≧50%.
第二十九条 与所在社区及有关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建立良好的康复协作、转介、宣传、培训、咨询等社会工作。
第十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 省残疾人康复协会按照本规范要求和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对各级各类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和达标验收,对达到相应级别的康复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并授牌,同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