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育或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保育员资格执业证书或取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教师与学生的配备比例,日托班应不低于1:6,全托班应不低于1:5,保育员与学生的配备比例,日班应不低于1:15,夜班应不低于1:10。
第五章 服务场所
第十三条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所在场地应安全宽敞、采光充足、通风良好、易于疏散,并取得卫生合格证书和消防合格证书。康复机构的室内外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滑、防撞等安全措施,有条件的还应安装空调装置。
第十四条 康复机构功能用房完备、布局合理、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如设置在综合性康复中心或幼儿园内,康复评估室、集体课教室和个别辅导室应有相对独立的空间。每个康复教学班配备一间个别辅导室。
第十五条 康复机构室内建筑面积生均应不低于20平方米,康复评估室、集体课教室和个别辅导室所占面积应不低于建筑面积的2/3.业务用房总体使用面积应在160平方米以上。
第六章 设备与器材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助听器维护保养工具、康复评估工具、康复训练设备、教学设备、玩教具、图书和教学挂图、卫生保健器具以及儿童家居生活用品用具等。
有条件的还要配备听力检测设备、大型体育活动游戏器材等。
第十七条 康复设备与器材具体要求:
1、每个康复教学班每应配备“助听器耳模维护保养工具”1套。
2、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聋儿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和《言语听觉反应评估》各1套。
3、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打击乐器或可发声玩具”、“语言治疗系统用品用具”、“听觉干预系列用品用具”、“言语治疗系列用品用具”各1套。
4、每个康复教学班应配备黑板、磁带和CD播放机、DVD机、电视机、录音机或数码录音笔、钢琴或电子琴各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