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级以上的服务机构应建设成为区域性的示范窗口和听力语言技术资源中心,指导下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业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康复管理人员、康复技术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和听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属。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实用性康复科学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规模
第七条 康复机构名称一般称为:××市(县、区)听力语言康复部(或中心)。
第八条 康复机构应设:康复评估室(或康复咨询、康复指导室)、集体课教室、个别辅导室(或言语矫治室)、教师办公室(可兼图书室、档案室)、儿童活动室和室外活动场地。同时还应具备必要的生活用房:儿童卧室、盥洗室、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根据需求和条件还可增设:功能室(区角游戏室、美工室)、听力测试室、耳模制作室、助听器验配及维修室(或人工耳蜗调试室)、学习能力评估室、培训教室(可兼家长学校)、保健室等。
第九条 康复机构中接受服务的人数常年应保持在8人以上。
第四章 专业人员配备
第十条 康复机构根据规模按一定比例配备具有专业素质的听力语言康复教育教师、保育员。
有条件的还要配备言语治疗师、听力师(或助听器验配师)、儿童保健医生等。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从业人员每年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体格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
1.业务主管应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类或医学类专业,从事听力语言康复工作三年以上。
2.康复教育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教育类或康复类专业,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省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聋儿康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其他听力语言康复教师执业证书,且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3.言语治疗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康复类或教育类专业,取得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言语治疗师资格证书,每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
4.听力师(或助听器验配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医学类专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并获得助听器验配师执业证书。每年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