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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3.划付的理由;
  4.合议庭决定;
  5.执行局或院领导的审批情况;
  6.财务部门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执行员必须在本案执行款进帐的数额范围内填写划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发现划出款项超过进帐款项或超过帐面余额的,有权拒绝划款并将情况通知执行局领导。
  第二十二条 已入执行款专户的款项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付执行款应以转帐方式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
  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员应当告知其开具实名银行存折,由执行法院直接将执行款划入其存折帐户。
  第二十三条 执行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可以直接支付现金,但必须制作工人工资发放表,由每一位收款人签收。
  执行法院将执行款附工人工资表交诉讼前处理纠纷的劳动管理部门发放的,劳动部门收取执行款时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收款收据。工资发放后,劳动管理部门应将附有工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交回执行法院,换回其出具的收款收据。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是香港企业或居民,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居民代收执行款,未能在执行法院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的,应提交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章转递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
  申请执行人是境外企业、自然人,指定境内企业、律师或自然人代收执行款,未能在执行法院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的,应提交由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及执行实际费用。
  第二十六条 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加盖单位财务章、财政部门认可的收款收据。
  收款人是自然人的,收款后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本人亲笔签名或有本人指印的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应当存入执行档案。

四、财务部门对划款的审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在执行款管理中,应对本院执行局收、付执行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执行局领导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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