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案号、经办人与用途不明的款项,财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汇款银行查询汇款人联系电话并向汇款人询问案号、案件承办人和汇款用途。
第十六条 执行款汇入专户之日起,财务部门应当在2日内记帐并开具多联收款收据。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交付款人收执;第三联用于财务入帐;第四联交案件承办人附卷;第五联交执行局记帐人员存档。
付款人通过汇款或转帐缴交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将收款收据第二、第四、第五联一并交给执行局,由案件承办人将第二联转交付款人。
第十七条 执行员应当及时掌握执行款的进帐情况,并把相应进帐凭证归入执行卷宗。
三、执行款的划付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自接到财务部门交付的收款收据之日起7日内办理执行费的有关费用结算,并于结算完毕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取款通知,并告知取款手续。
如需要等待分配方案的确定、不动产的过户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在7日内付款的,承办人应在7日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报局长审查批准。
局长批准延期付款的,应当将批准件复印一份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人将划款通知书呈报审批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文件和凭证:
1.生效法律文书、立案审批表;
2.扣划款项裁定书、拍卖或变卖的成交确认书;
3.财务部门开具的第四联收款收据复印件;
向土地、房管、税务、车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有关税费,需提交收取税费部门开具的缴税、缴费通知书。
向审计、评估、拍卖机构支付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时,需提交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需提交医疗机构的催缴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附送相关证明书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执行局通知财务部门划款,应当填写划款通知书。
划款通知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案号、申请执行人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执行担保人名称;
2.执行款的来源(搜查、扣划、主动履行、拍卖或变卖款等)、汇款单位及帐户、已进帐款项的时间和金额、划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收款人及收款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