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4]17号 2004年5月28日)


  为规范执行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执行款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付的原则。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 执行款的管理实行执行局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款的管理实行人款分离原则。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 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款记帐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帐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 执行款的收、付情况实行告知案件当事人原则。自执行款到帐之日起7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与收款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人;自执行员将划款通知书送交财务部门之日起7日内,财务部门应当将划出时间与划出数额通知执行局,由执行局告知收款人和被执行人。
  第六条 执行款的划付分别由执行员、合议庭报批。小额执行款的划付由执行员直接报批,其余执行款的划付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后报批,多个债权人分配执行款应经过听证或告知程序后才能报批。
  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执行长、局长和院长对执行款划出数额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财务部门对每个案件执行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建立登记科目明细记帐。
  执行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局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帐,在台帐帐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帐;系列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 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款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款原则上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并由基层法院审批划付。

二、执行款的收取

  第九条 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变卖和拍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款专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