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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8)妨碍执行人员依法搜查的;
  (9)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10)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11)对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2)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1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13.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1)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3)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4)有其他拒绝协助执行行为的。
  114.协助执行义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处罚: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15.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应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并提请局长报请执行法院院长批准。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以暴力方式抗拒执行,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立即解除拘留。
  (十)债权凭证
  116.债权凭证的发放及管理仍按照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试行)》严格执行。
  四、执行裁决
  (一)执行监督
  117.上级法院依程序或根据当事人及案外人反映发现下级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执行错误或明显不当可能的,或上一级法院指令对所辖法院的执行案件予以审查的,应立案审查,依法监督。
  118.承办人接到监督案件后认为有必要的,应在接到案件之日起15日内调卷审查,或当面听取有关法院汇报。案件审查完毕,经合议庭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在作出决定后的3日内向有关法院发出书面监督意见。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书面监督意见。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案件,可在接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发函要求下级法院在指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审查并书面报告审查结果及监督意见。承办人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在5日内及时提请合议庭讨论研究。
  119.下级法院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接到监督意见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请复议。
  承办人应在收到监督复议案件之日起15日内对复议申请审查完毕,并及时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原监督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应再次提请审委会进行讨论。经合议庭或审委会讨论决定后,应在作出决定后的3日内将复议决定书面通知提出复议申请的下级法院。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书面复议意见。
  下级法院既不执行上级法院的监督意见,又不书面提请复议或拒不执行上级法院的复议决定,上级法院可以直接予以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120.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下级法院的执行错误一般应逐级进行。情况紧急的,高级法院可以直接指令基层法院纠正,但应及时通知相关的中级法院。
  121.上级法院在审查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合议庭讨论研究,可以视情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书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22.下级法院应按照监督意见一个月内纠正处理完毕,并将有关监督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监督法院。
  (二)执行异议审查
  123.执行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在执行案件结案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有证据证明不知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除外。
  124.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申请的,执行实施部门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的3日内进行合议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将案件及装订成册的全部卷宗材料一并报经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庭立案,并移送至执行裁决部门审查处理。
  125.对执行异议可以径行书面审查,也可以通过组织听证进行审查。
  126.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对异议涉及的财产暂停处分,对异议指向的执行措施暂停实施。对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异议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127.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裁定纠正有关执行裁决或执行措施;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上述裁定书应及时送达异议人和其他当事人。
  128.异议人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不当,或其他当事人认为异议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支持异议人异议不当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书面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书应通过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装订成册,连同复议申请书一并报送上一级法院审查。
  129.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因实际情况未设立执行裁决科,或执行裁决科人员无法组成合议庭的,在审查异议时,由局长从执行实施科以外抽调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异议审查事项,必须交由所在法院执行局裁决机构审查。
  130.对当事人提出的审查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债权文书等执行依据的申请、执行回转申请,比照上述异议审查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申请复议审查
  131.申请复议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复议书。
  (2)申请复议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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