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证据证明拍卖物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定的;
(4)有其他违反拍卖程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
79.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拍卖无效异议,执行员应立即进行审查,并于5日内提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裁定拍卖无效,在另行选择拍卖机构后,择日拍卖。
因拍卖无效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80.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依法决定直接予以变卖。
81.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价格的,依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场价格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场价格且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变卖。依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进行变卖,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50%。
82.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愿以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接受该财产的,应以该财产抵偿其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七)执行款物交接
83.当事人双方能够通过直接交付方式履行的执行款物,执行法院应责成当事人双方及时直接进行款物交接,并记录交接情况,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对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直接交付方式履行的执行款物,执行法院应严格执行本细则及有关款物交接规定。
84.执行款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付的原则。各级法院应开立执行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85.执行款的管理实行人款分离原则。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含本票、汇票、支票),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86.执行局应专人负责对全局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设立每案专页,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管理。
87.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款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款原则上应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并由基层法院审批划付。
88.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变卖和拍卖所得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款专户。付款人即时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员应通知其直接向专户开户行交缴并将银行回单送交法院财务部门。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有两名执行人员在场;
(2)应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格式收据,收据应注明在场执行人员的姓名,并将执行公务证交付款人核对;
(3)将收款情况记人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要求复印该笔录的,应准许;
(4)收取现金的,应于24小时内将款项存人本院执行款专户或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收取票据的,应在24小时内将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执行员违反前述(1)、(2)、(3)项其中之一的,付款人有权拒绝付款或交票。
89.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告知本院执行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单位全称。被执行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付款的,代付款人必须在写明汇款单位或个人详细名称、汇款用途的同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员的姓名,如汇款单无法填写上述内容的,应另附书面说明。
90.执行款、物收据由省法院统一编号印制。中级法院向省法院、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执行员向所在执行局领取执行款、物收据,领取时应根据编号进行登记。执行员外出执行未使用收据的,必须于回院上班的第一日交回执行局并进行登记。
91.执行员应自接到财务部门有关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5日内办理执行款的划付及相关执行费用的结算手续。如需要等待分配方案的确定、不动产的过户或有其他原因,不能在5日内付款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查批准,于5日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
92.执行款的收、付情况应及时告知案件当事人。自执行款到账之日起5日内,执行员应将收款时间与收款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通知书送交财务部门之日起5日内,执行员应将划出款项时间与数额告知收款人和被执行人。
93.执行款的划付一般由执行员直接报执行实施处(科)长批准。
94.执行员将划款通知单呈报审批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和凭证:
(1)扣划款项裁定书、拍卖或变卖的成交确认书;
(2)财务部门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3)向土地、房管、税务、车辆等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有关税费,需提交收取税费部门开具的缴税、缴费通知书;
(4)向审计、评估、拍卖机构支付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需提交审计、评估、拍卖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5)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需提交医疗机构的催缴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6)按规定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应附送相关证明书或通知书。
95.执行局通知财务部门划款,应填写划款通知单。划款通知单应具备以下内容:
(1)案号、申请执行人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执行担保人名称;
(2)执行款的来源(搜查、扣划、主动履行、拍卖或变卖款等)、汇款单位及账户、已进账款项的时间和金额、划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收款人及收款账户;
(3)划付的理由;
(4)执行局领导的审批情况。
96.执行员必须在本案执行款进账的数额范围内填写划款通知单,财务部门发现划出款项超过进账款项或超过账面余额的,有权拒绝划款并将情况通知执行局领导。
97.已入执行款专户的款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支付执行款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法院应直接将执行款划入其开具的实名存折账户或信用卡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