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委托鉴定,应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送受托中介机构:
(1)鉴定的具体目的和要求;
(2)鉴定对象及其说明;
(3)比对检材、原始病历记录等。
65.执行员应在收到受托机构审计、评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将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审计、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作出审计、评估、鉴定报告书的机构应就异议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询。质询后5日内合议或集体讨论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应作出限期补正决定。作出审计、评估、鉴定报告书的机构拒绝补正或者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补正结果仍有异议的,经合议或集体讨论认为确有理由的,应对审计、评估、鉴定结果不予确认,并另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重新审计、评估、鉴定。
66.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审计、评估、鉴定机构,审计、评估、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审计、评估、鉴定资质或者审计、评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审计、评估、鉴定的,应准许。
67.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议庭合议决定实施拍卖的案件,执行员应在作出拍卖裁定后的3内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68.委托拍卖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同时将以下材料一并送受托中介机构:
(1)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及决定拍卖的裁定书;
(2)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3)拍卖标的物重大瑕疵的情况说明;
(4)拍卖标的物上享有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的情况说明。
69.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回拍卖委托:
(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
(3)被执行人支付现金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
(4)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无须进行财产拍卖的;
(5)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6)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7)其他应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70.拍卖应确定保留价。
拍卖的保留价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或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执行机构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初次拍卖时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流拍后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应予准许,但应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71.拍卖应先期公告。
动产拍卖,除因拍卖物性质必须迅速拍卖以外,应至少提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应至少提前15日发布拍卖公告。
72.拍卖公告一般应在人民法院公告栏、拍卖的不动产张贴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协商确定的报纸上发布。拍卖财产价值较大的,公告应在当地有影响报纸的显著位置上发布。拍卖财产数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公告应在全国性报纸的显著位置上发布。拍卖财产有专业属性的,公告应在相关专业的权威性报纸上发布。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73.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于拍卖前预交拍卖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
应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在3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于3日内退还竞买人。
74.执行员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期到场。
上述人员无法通知或者经通知不到场的,不影响拍卖。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5.拍卖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依法律规定的受偿顺序,确定分配方案。拍卖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退还被执行人。
76.拍卖时无人参加竞买或者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愿以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以该财产抵偿其债务。
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愿意接受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受偿人。
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的债权人债权额低于拍卖财产的保留价的,应在其补交差额后交付拍卖财产。
77.债权人拒绝接受流拍财产的,应于60日内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买或者最高出价低于保留价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可以依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物抵偿债务。
债权人拒绝接受第二次流拍的动产的,应解除查封、扣押,将财产交还被执行人。
债权人拒绝接受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于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78.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拍卖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拍卖结束后10日内,提出拍卖无效的异议:
(1)有证据证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2)有证据证明拍卖机构或者被执行人故意隐瞒拍卖财产重大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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