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查询的事项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3)执行法院认为依法不能进行查询的其他事项。
34.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下列情况进行查询: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财产继承情况;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工商登记等有关证明材料;
(3)立案执行三个月后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
(4)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被执行人死亡的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6)被执行人已经歇业两年以上,虽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进行注销登记,但已名存实亡,经调查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
(7)有关单位出具的被执行人在境外、且两年以上无下落的证明材料;
(8)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有关法律文书;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因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中止执行的,法院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相关材料;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请求及提供担保的相关材料;
(1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执行法院决定案件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材料;
(12)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执行法院决定案件暂缓执行的相关材料和担保材料;
(13)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的能力,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愿以物抵债,致使案件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14)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措施的,当事人双方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协商不一致的,有关评估、拍卖机构的成立、资质及选择确定等情况;
(1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全部用于担保或被其他执法机关查封、冻结,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材料;
(16)决定延长案件执行期限情况或扣除案件执行期限情况;
(17)被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款物给付情况;
(18)案件委托执行的,受托法院的立案情况、联系方式;
(19)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35.被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下列情况进行查询:
(1)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管辖和期限;
(2)执行标的额的计算情况;
(3)已履行款物的给付情况;
(4)评估、拍卖机构的成立、资质及选择确定等情况;
(5)罚款、拘留的依据;
(6)申请执行费用的收取及实际执行费用的负担等情况;
(7)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36.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就下列情况进行查询:
(1)案件的执行法律依据;
(2)相关异议的审查情况及法律依据;
(3)变更或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4)其他认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查询的事项。
37.下列情况,执行法院应通过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须知告知当事人:
(1)当事人有权委托执行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及代理人的权限;
(2)当事人可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
(3)当事人对评估、审计、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
(4)当事人对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权利;
(5)执行法院收取执行款项,应向当事人出具收据;
(6)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的,执行法院应出具执行材料收取凭证,并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38.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事项未告知的,除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得将案件延期执行或中止执行。
(三)执行悬赏公告
39.下列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2)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
(3)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造成执行困难的。
40.申请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查找对象、执行悬赏公告刊登的方式、范围、时间、自愿支付的赏金标准、选择公告的媒体等。
41.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悬赏申请应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发布。
42.执行悬赏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1)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执行依据;
(3)执行标的额;
(4)悬赏查找的对象;
(5)赏金标准;
(6)兑付赏金条件;
(7)赏金领取的方式;
(8)对提供线索人的保密承诺。
43.刊登执行悬赏公告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从执行财产中予以扣付。实际执行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悬赏公告费用不予扣除。
44.执行悬赏公告的赏金数额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的方式确定,但赏金数额不得高于因举报实际执行到财产的5%。
执行悬赏赏金应纳入执行案件标的总额,并从执行财产中优先划付。
45.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执行悬赏活动。
(四)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公示
46.下列情形,可以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1)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经教育后仍然拒不履行债务的;
(2)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的。
47.向社会公示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同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