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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16.执行员在接到案件之日起5日内,应通过合议或集体讨论,及时制定执行、调查方案,并开始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员应及时提请合议或集体讨论:
  (1)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2)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申请参与分配;
  (3)需延长案件执行期限;
  (4)案件报结;
  (5)其他需要合议或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17.合议庭合议,执行员应事先制作案情汇报提纲,明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并提出承办意见。
  18.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或被执行人下落情况的,执行员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申请执行人。
  19.执行员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向可能熟悉、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发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举报表。执行员对接到的举报线索,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同时将结果答复举报人。
  对实施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情况应予保密。
  20.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员应于30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机器设备、债权、知识产权、对外投资及收益等财产的调查,同时分别情况,依法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员发现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之后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并依法制裁有关责任人。
  21.采取执行措施的基本要求是:
  (1)必须有相应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严格保守执行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
  (3)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执行人员必须依法主动申请回避。
  (4)执行措施应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
  (5)采取执行措施应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
  (6)采取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请司法警察进行协助。
  (7)执行措施针对的财产范围,应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且与其应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同时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8)采取执行措施应制作裁定书,并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必要时还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实施的地点、时间、标的,以及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场人姓名等,并经上述有关人员签名。因情况紧急未能当场制作笔录的,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如实补做有关工作记录。
  (9)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
  (10)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局长提请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11)严禁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不得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12)不得指使或暗示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在评估、拍卖中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13)案件执行完毕,或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上级法院经执行监督并下达明确函示,应及时合议并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2.执行员办理案件应认真填写执行案件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案件执行的进程及重大事项,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23.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教育,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
  2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2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并提请局长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对拒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向社会进行公示。
  26.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以便确定被执行人真实的偿债能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批准后,申请执行人也可以自行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评估,但审计、评估报告须经合议庭审查确认。
  27.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冻结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
  28.被执行人收到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评估报告后,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或合议庭依职权决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拍卖。
  29.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对查封、扣押、冻结的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以直接进行变卖。
  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予准许,但应监督其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变卖,并对变卖的价款加以控制。
  30.执行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款物交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案一账,确保做到收付有据、手续凭证齐全。
  31.规范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杜绝错用、滥用强制措施行为。
  32.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
  (二)案件查询与说明
  33.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电话、信函、来人等方式向执行法院查询案件执行的所有相关情况,执行法院应及时接待并按要求作出相关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但案件涉及下列情况,当事人不得查询:
  (1)所查询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法院工作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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