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4年第3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委托拍卖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上海市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由高级法院实施统一管理、集中委托。
第二条 高级法院立案庭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卖工作。
第三条 各级法院立案庭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院委托拍卖工作,并及时与高级法院协调有关委托拍卖具体事项。
第四条 各级法院决定对物品拍卖后上报高级法院委托拍卖前,可以先委托专门机构对所需拍卖物品价格进行评估,作为拍卖物品的参照底价;也可提出建议委托的评估机构名单,上报高级法院统一委托评估,或直接提请高级法院委托评估。
第五条 下列情况可不评估直接提交委托拍卖:
1.拍卖标的物为动产、价值较低的(一般单件标的价格为10,000元以下);
2.拍卖标的物为动产、双方当事人对物品价值一致认可的。
第六条 上报申请委托时,应一案一表填写申请委托拍卖表(由高级法院统一制作),基层法院由分管院长、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由庭领导审批后统一报送高级法院。
第七条 高级法院对各级法院上报申请委托拍卖单件标的评估价格在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按照入围拍卖机构数,尽可能均衡组合,向各入围拍卖机构集中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八条 高级法院办理集中委托拍卖手续应当公开进行,一般每周安排一次进行委托(特殊情况可以即时委托),在入围拍卖机构范围内根据电脑排列随机确定具体拍卖机构。
第九条 高级法院确定拍卖机构后统一办理委托函,及时将委托情况通知相关法院。
第十条 相关法院接高级法院通知后,直接与受委托拍卖机构联系协商确定拍卖底价、移交拍卖标的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拍卖具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