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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金额达二万元以上,或者金额虽不满二万元,但拒不执行行为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属于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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