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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

  上述佣金已包括买受人应付佣金、拍卖公告费等一切拍卖费用,无论拍卖是否成交,拍卖机构不得再向执行法院或买受人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拍卖佣金在买受人将拍卖价款全额付到委托法院后,由委托法院支付。

第三章 拍卖程序

  第十一条 拍卖机构确定后,执行法院应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拍卖财产的详细情况。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在拍卖实施前应以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为主要参考依据,确定拍卖保留价。
  执行法院委托拍卖的,禁止无保留价拍卖。
  因无人参加竞拍或最高竞价低于拍卖保留价而需要再行拍卖的,执行法院可适当降低保留价,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拍卖保留价由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后提出意见,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必要时报院长批准。
  保留价应在拍卖开始前最后确定,并在拍卖开始时将保留价密封直接交拍卖师。
  第十三条 第三人对拍卖的财产有优先购买权的,执行法院应当于拍卖日3日前书面通知其到场。拍卖时,应当依法保护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接受的,可在其间再进行竞价或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受让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派员监拍。
  第十五条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1.拍卖动产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和无形财产的,应当于拍卖日15日前公告。但因拍卖物的性质必须立即拍卖的,不受此限。
  2.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标的物数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告;拍卖的财产有专业属性的,还应当在专业媒体上公告。公告稿应经执行法院审查。
  3.在拍卖须知中载明拍卖佣金的收取比例和不向买受人另行收取拍卖佣金,同时明确买受人须将拍卖价款全额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须知应经执行法院审核。
  4.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使买受人的资格符合特定的拍卖财产的要求。
  5.向竞买人如实展示拍卖财产现状,告知拍卖财产的权利瑕疵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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