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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

  1.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固定的拍卖场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4.有拍卖资质的本机构拍卖师;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拍卖机构的资信等级及上年度的拍卖业绩;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拍卖机构,一般每二年由执行法院根据需要审定拍卖机构三至六家,并向社会公布。
  执行法院选择拍卖机构时,应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采用科学评分的选择方法。具体选择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 执行中的财产拍卖,由执行法院负责委托拍卖的部门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应聘入围的拍卖机构中确定。
  主持招标的人员应与拍卖标的案件承办人分离,案件承办人在招标前不得自行与拍卖机构联系。
  第八条 执行法院应在拍卖招标前七日,将准备委托拍卖的涉案财产通知应聘入围的拍卖机构。
  第九条 对涉案财产的拍卖机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下列一种方式确定:
  一、选定的拍卖机构为三家以上的,以与执行法院确定的佣金量接近的三家拍卖机构的佣金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值,拍卖佣金报价与该基准值最接近的拍卖机构即取得该宗涉案财产的拍卖资格;选定的拍卖机构为三家的,以三家拍卖机构的佣金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值,拍卖佣金报价与该基准值最接近的拍卖机构即取得该宗涉案财产的拍卖资格;获得拍卖资格的机构有两家以上的,以抽签的方式最后确定拍卖机构;
  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此方式的,应先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再通过抽签确定拍卖机构;
  三、以摇珠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第十条 执行法院对涉案财产的拍卖佣金(以拍卖成交价的百分比计),在该涉案财产的拍卖机构确定前,由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决处(科)讨论并报领导确定。
  拍卖佣金的支付实行超额递减制。拍卖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下部分,最高按5%支付;2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最高按2%支付;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最高按1%支付;50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按0.5%支付。
  以第九条第一款第一种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拍卖佣金指与基准值最接近的佣金报价。该佣金报价仅限于前款规定的拍卖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拍卖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在前款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由委托法院综合拍卖财产的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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