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救援排险组
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市公安消防支队为组长单位,负责排险、救灾工作。
5.4 医疗抢救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包括组织医疗救护队,调动药品、医疗器材,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救护、善后处理工作等。
6.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6.1 发生重大、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后,地方各级公安消防部队根据市烟花爆竹事故指挥部提出的要求,积极参加重大、特大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2 建立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工作联络员网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7.报告
7.1 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一旦发生烟花爆竹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事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值班室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单位同时直接向就近区域的公安消防部队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中队请求救援。
7.2 职能部门报告。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逐级报告至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自治区安监局值班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县安监局也可越级上报。烟花爆竹重、特大爆炸事故报告时限为接到报警1小时内。
8.应急响应
8.1 分级响应
8.1.1 烟花爆竹事故分级
一般(Ⅱ级):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Ⅰ级):死亡3-9人的事故
8.1.2 一般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市)区应急预案的启动。
8.1.3 重大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由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