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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扣分)
  年内发生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被责令改正或追究相关责任的,按上海市消防局有关规定在年度考评时予以扣分,或者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资格。

第三章 行政许可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纠正)
  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检查本单位行政许可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
  第十五条 (受理)
  上海市消防局纪检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受理自行检查发现或者其他部门通报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案件线索。纪保、督察、财务、稽查和信访等部门对检查发现或受理举报获悉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纪检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调查认定)
  纪检部门登记受理后三日内,应向纪保、稽查、财务等部门发出调查通知,相关部门接通知后即应按各自职责对事实、责任等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调查部门应及时制作调查报告报纪检部门,报告应对事实、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本部门纪律责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处理意见(可不含行政处分建议)。
  调查、认定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经纪检部门同意,可延长十五日。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政许可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情形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处理)
  纪检部门接到调查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按照案件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涉及单个部门的案件,调查部门调查事实清楚、提出的处理意见符合有关规定且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纪检部门登记后结案,并反馈调查部门,调查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由纪检部门综合各调查部门处理意见后,提出综合处理意见,报上海市消防局党委讨论决定。处理完毕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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