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沪消发〔2004〕164号)
局机关各部、各处室、各防火监督处(科):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依法、有效实施行政许可,特制定《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消防局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我局行政许可的实施,保障和监督我局各业务部门及防火监督处(科、站)(以下简称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有效实施消防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消防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上海市消防局消防稽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开展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许可范围)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办理本市依法确定的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
(二)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四)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五)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六)爆炸物品使用、储存、销售许可;
(七)爆破作业审批;
(八)上海市烟花爆竹爆竹销售许可;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证审批;
(十)消火栓拆除、搬迁审核。
第三条 (监督主体)
上海市消防局纪检部门为消防行政许可监督的主管部门。纪保处、稽查处和财务处按各自职责对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责令改正和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由政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消防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中,市消防局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支持、积极配合。属于业务工作的内容,由稽查处负责调查;属于廉政建设的内容,由纪保处负责调查;属于财务管理的内容,由财务处负责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