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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6、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设置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第3.3条执行。

  三、安全疏散

  1、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的楼梯间的数量及其形式应按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规范中有关民用公共建筑楼梯间的要求设计。但符合下列之一要求的租赁式公寓可按住宅要求设计:

  (1)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

  (2)学生公寓。

  2、需设防烟楼梯间的租赁式公寓和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的公寓式办公楼,如采用塔式布置,其防烟楼梯间的两个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可合用。

  注:塔式布置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单元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单元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布置。

  3、设置消防前室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直接开向前室的单元门不应超过3套,且该单元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单元门可朝单元内开启)。18层以上的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当楼梯间无可开启外窗且无机械加压送风时,单元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4、租赁式公寓各单元室内任何一点至单元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0m,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5、公寓式办公楼各单元室内任何一点至单元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当室内设置喷淋保护时,疏散距离可增加3m。其疏散出口数量和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0 ㎡ 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9m的出口;

  (2)单元内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50 ㎡ 时,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1.1m的出口;

  (3)单元内的建筑面积大于150 ㎡ 时,应设置二个出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四、消防设施要求

  1、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1)超过6层的塔式、单元式学生公寓;

  (2)体积超过5000m3的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2、下列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超过9层且不设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租赁式公寓(学生公寓除外)、公寓式办公楼的公共走道、消防前室、库房等公共部位(公共部位设置喷头数少于5个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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