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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发布《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
(沪消发【2003】257号)


各设计单位、机关各有关业务处、各式(县)防火监督处(科):

  现将《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防火设计技术规定

  针对近年来租赁式公寓和公寓式办公楼消防设计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1、租赁式公寓(亦称酒店式公寓):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每个单元设有独立卫生间的供人寄宿的居住建筑。其中供学生寄宿使用的,称之为学生公寓。

  2、公寓式办公楼:每个单元的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且设有独立卫生间的办公建筑。

  二、一般规定

  1、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至楼板底部。

  2、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底部设置的商业场所,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公寓和办公用房完全分隔,且其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当建筑符合下列要求时,公寓式办公用房可与商业场所共用安全出口:

  (1)公共部位和室内各部位均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商业场所的疏散出口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电子门锁,火灾报警后,电子门锁能联动开启。

  3、超高层公寓式办公楼应设置避难层,其设计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本市《关于超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和统一装修的租赁式公寓的内装修设计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办公建筑的要求执行。

  5、租赁式公寓、公寓式办公楼设置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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