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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消(防)字[2001]65号)


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7956-1998)等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精神,结合本市消防装备配备情况和消防登高车的实际工作性能,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中涉及消防扑救场地设计的几个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四周应设置环形的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设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层住宅可沿一条长边布置消防车道。

  2、尽头式的消防车道,其回车场地一般小于15×15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消防车道的内则转弯半径可利用(14m-道宽)的方法进行校核。

  3、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

  4、消防车道应合理布置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的位置,避免消防车供水与登高作业相冲突。

  二、关于登高立面

  1、高层的塔式建筑可留1/4周边作为消防登高立面,其他高层建筑至少应留有一长边,消防登高立面应有楼梯间或住户的室内阳台、主窗。

  2、若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大于5m,且进深不大于4m仍可作为消防登高面。

  3、消防登高立面不宜设置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三、关于登高车的操作场地

  1、登高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应在其登高面一侧整边布置8m宽的登高场地。

  2、上述布置确有困难时,可在其登高面范围内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登高场地。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长×宽),其最外一点至建筑登高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

  3、设有坡道的登高场地,其坡道不应大于15%。

  4、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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