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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厂房库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排烟系统等防火设计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厂房库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排烟系统等防火设计的通知
(沪消发〔2004〕174号)


各设计单位、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
  为了适应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防止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精神,借鉴国际上先进消防设计的成功经验,制定了本市《厂房库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排烟系统等防火设计要求》(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厂房库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排烟系统等
防火设计要求

  一、关于厂房库房的防火设计
  1.1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厂房和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库房应设置排烟系统,排烟方式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1.2对于原设计时火灾危险性定为丁戊类的厂房库房,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性质改变,存在着丙类生产或储存的可能性,因此,厂房库房的排烟系统的防火设计统一要求,不按其生产储存性质分类。
  1.3自然排烟方式分为设置外窗或设置固定的易熔材料采光带、采光窗,其要求分别如下:
  注:易熔材料系指能在高温条件下(一般大于80℃)自行熔化并不产生熔滴的材料。
  1.3.1外窗可为侧窗(设置在1/2室内高度以上的侧窗可计入)和顶窗,开启方式应为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当采用自动开启方式,外窗的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5%;当采用手动开启方式,外窗的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5-10%;外窗应沿建筑物二个长边均匀布置,侧窗的设置应顺气流方向开启,手动开启装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高度距地面1.2m-1.5m。
  1.3.2 易熔材料的采光带(窗)设置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0-20%,并应在屋面均匀布置(见附图1、2)。
  1.3.3 当建筑中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则外窗或采光带面积可减半;厂房的排烟面积可采用下限指标,仓库的排烟面积应采用上限指标。
  1.4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排烟量的计算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2000的有关公式计算,热释放量Q可按下表取值:

 

热释放量Q(MW)

设有喷淋的厂房

1.5

无喷淋的厂房

8

设有喷淋的仓库

4

无喷淋的仓库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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